投保問題
-
投保強制車險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發布日期:一、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 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 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 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 紀錄者,續保之保險費較低,請特別注意核對。
三、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 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
強制車險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1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到本年8月3日的保險,應在本年7月2日到8月2日之間完成續保手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
如何減輕強制車險保險費負擔?
發布日期:強制車險的保險費,除依性別及年齡計算之外,並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的紀錄而增減,其增減的比率又相當大(請參本網站法令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可能因有無違規肇事紀錄使保費差異達二倍以上,所以遵守交通規則,小心駕駛,不僅可保交通安全,也是節省保費最有效的辦法。
-
強制車險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應於強制車險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到本年8月3日的保險,應在本年7月2日到8月2日之間完成續保手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
已投保強制車險的汽車,在保險期間內遭吊扣牌照,該吊扣期間可不可以申請免計保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發布日期:本法第20條、第21條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另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而不得申請終止免計收保費或將免收保費轉換為延長保險期間。
-
保險公司在強制車險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嗎?
發布日期:保險公司會在強制車險保險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藉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
投保強制車險或續保時,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強制車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可參閱本網站法令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
為何強制車險保險期間不滿30日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不換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異動登記或檢驗。本規定係為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交通監理作業,避免車主遺忘投保導致承擔重大損失責任。因此,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車輛時,對於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應注意須滿30日,以免發生無法辦理之情形。
-
強制車險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如何計算?
發布日期: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其計算方法是以保險費扣除其中所含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後之餘額,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率計算應退還金額。 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
-
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強制車險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及保險單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1、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記載之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2、 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