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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殘障給付
我103年5月4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已和解,108年6月5日診斷符合第13級殘障, 請問我可提出申請嗎?我不知是事故發生日起2年內或診斷失能之日起2年內申請,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7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復依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8月23日台保司(七)第0900705668號函釋,關於本法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一、…以受害人殘廢事實存在且受益人知悉其有請求權之日作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臺端所詢申請殘廢給付是否罹於時效規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若事故汽車屬前揭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事故汽車,則得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若事故汽車屬被保險汽車,則請向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惟臺端之個案屬事實認定問題,是否符合補償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實審定。
四、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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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
請問一下 一場車禍,不幸讓我的小孩失去了性命,他還未滿20歲,現在要調解了,要寫申請理賠項目,我沒寫過 不知如何寫,有範例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6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對於符合本法第40條規定,即有(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或(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等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須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因臺端來函所詢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三、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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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和解了!特補是否會代位求償
弟弟是駕駛人 哥哥是乘客 因自撞路樹乘客哥哥身故 請問弟弟是四等親內 但無照.酒駕.未保強制險 哥哥的遺屬配偶子女仍否申請特補身故金200萬 問題1.弟弟是否被帶位求償問題2.假設嫂嫂先跟小叔簽立和解書後是會被帶位求償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6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條第4項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依臺端留言所述,弟弟是駕駛人,哥哥是乘客,因自撞路樹乘客哥哥身故,弟弟無照、酒駕且未投保強制險,依上述規定,因弟弟有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酒駕)及第5款(無照)情形,故本基金就乘客哥哥身亡部分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會向弟弟求償。
三、另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臺端留言所稱嫂嫂先跟小叔簽立和解書,本基金不受其拘束,但可能會有扣除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問題。
四、惟本案之和解條件內容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均係依個案事實認定且會影響臺端親友之權益,請其於平日上班時間撥打本基金0800-565678免付費服務電話,由專人依個案情況為其解答。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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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
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路人行走於馬路中),導致騎士摔車,左手關節處及左小腿接近膝蓋處皆為骨頭裂開情況。 請問可否申請保險補助?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6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按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三、如臺端所述騎乘之機車於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路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而機車騎士受傷,因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故受害人不包括該機車騎士,無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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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強制理賠
請問工地吊車、吊物要卸下時、不慎壓斷工人手指、強制險能否申請、謝謝
發布日期:有關臺端108年6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8款(業修正為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另第38條及第49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2條第8款所定義之汽車。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二、有關臺端詢及「工地吊車、吊物要卸下時、不慎壓斷工人手指強制險能否申請」乙案,該吊車是否為上揭本法所稱之汽車,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為進一步釐清案情,建議臺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俾利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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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式全險理賠
請問、我有一件乙式全險因駕駛人沒駕照與人相撞導致雙方車全損..到泰安產險要申請理賠..但專員很堅決的說我們沒駕照..新車乙式全險不理賠...至今也沒理會我們...上網看到你們基金會,我如果想麻煩你們幫忙這件事,要準備什麼跟後續處理方式。 因事故發生至今快兩年了。會不會更吃虧不能理賠到該有的保障呢?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車輛受損及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圍,建議可向承保車體損失保險之承保公司理賠人員諮詢,或逕自檢視保單條款,是否確屬不理賠範圍。
二、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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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費用申請
1.家人去年7月發生車禍傷及腦部,救護車緊急送至附近A醫院,經檢查後傷勢嚴重,而且週末該醫院無專科醫師可開刀,口頭建議轉院至B醫院,所以自費讓家人轉院至B醫院,申請強制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只用計程車費理賠,請問該如何申請全額給附?? 2.家人在B醫院治療穩定後,為了照顧方便轉院至C醫院,但家人為植物人而且有氣切,所以自費救護車轉院,保險公司還是只用計程車費理賠,請問該如何申請全額給附??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6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另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依臺端所詢家人因車禍急診送至A醫院後,因傷勢嚴重且該醫院無專科醫師可開刀,故轉送至B醫院;另在B醫院治療穩定後,為照顧方便轉院至C醫院。此兩種轉送的交通費用係屬急救費用或接送費用乙節,宜依給付標準第2條所稱「必須且合理」之原則審定。惟臺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給付之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證審定。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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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未保強制險
雙方都沒保強制險,對方還能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要求賠償嗎? 這次車禍肇事責任對方比重較大:從機車後方追撞我們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5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致對方受有體傷,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另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臺端如仍有疑
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
您好 我於4/23發生交通事故, 我是直行車,對方是從最外側45度直衝內車道,直行車反應不及撞上. 目前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挫傷,醫生判定觀察是否開刀,休養3個月,無法上班. 請問我可以要求對方機車的產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嗎? 若可以申請的話,是在什麼時候申請的時間內是可以的. 直接跟對方的產險公司窗口聯繫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5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可逕向對造車輛所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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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車乘客)誤送特補件且已核付醫療,可否申請移轉本車保險人?
事實:A車 為應保未保之車輛;B車 有保強制險並載有乘客,駕駛及乘客二人受傷。B車乘客送特補基金會申請強制險醫療,核付約醫療8萬在案。B車二人同時與A車達成和解100萬並含強制險給付。和解後半年B車乘客因此傷 達強制險失能等級 第十一級27萬。 請問: 1. B車乘客得否請求特補基金會已核付醫療之本件,申請移轉回到B車(本車)保險人? 在和解後半年 可否依強制汽車保險第13條以向B車(本車)的投保公司請領強制險失能等級 第十一級27萬? 2. B車乘客在和解後半年 可否依強制汽車保險第13條以向B車(本車)的投保公司請領強制險失能等級 第十一級27萬? 3. 上述皆不行,請問法令依據為何?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5月10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6條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二、臺端所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補償金乙節,應依前述規定辦理。惟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給付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除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