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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同為肇責的情況特補基金
請問甲乙車禍鑑定同為肇責,乙方申請特補賠償時,甲方是否只要支付總金額同為肇責的5成?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1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所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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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於108年10月17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補償金
請問我於108年10月17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補償金 但到現在都已經108年11月8日了,在貴網站進度查尋,完全查不到進度 是否保險公司未送件,還是,看網站上寫一般不是約十天就可以下來,算一 算都20天左右了,怎會連網路查尋進度都沒資料,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1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僅於臺北市設立一辦公處所,因各產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遍佈全國及離島,故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險公司代為處理補償業務,並要求各受任人應對本基金相關業務均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避免影響請求權人權益。
二、經查本基金補償系統,並無臺端申請補償之紀錄,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瞭解及說明,造成臺端的困擾,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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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
108年2月6日發生車禍,當時我領有輕型機車駕照,駕駛100cc機車,對方受傷,向我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請問事後我的保險公司會代位向我追討這筆費用嗎?每家保險公司規定都一樣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1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二、又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在上述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範範圍內。
三、惟具體情況因涉事實認定,須個案審定,請向肇事車輛之承保公司連繫為宜。另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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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理賠問題
敬啟者: 有關殘廢給付申請理賠問題請教,還望不吝撥冗指教,實感德便! 本人於去年四月發生車禍,遭受機車撞傷導致眼睛右眼視網膜剝離以及左右都眼撞傷性白內障,經過搶救與復健,至今一年多,左眼只能感受到光,右眼視力只剩下0.08。 本人於去年8月1日通過殘障鑒定取得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依據規定一年之後于今年七月底以醫生證明等相關文件至貴會特約之東京新安產險公司申請殘廢給付,至今沒有下文,只理賠了醫療費用。 由於肇事方之機車未投保強制險也無錢賠償,又因車禍至今無法工作所以申請理賠,希望對生活有些許幫助,所以才厚顏在此發問,還希望能夠得到一些相關資訊,謝謝! 本人問題如下: 1.請問殘給付審核需要多久時間?除保險公司審核外是否亦需要貴會審核? 2.審核結果是否會通知申請人?例如未通過及原因或是需要補文件等等? 3.審核未通過是否可在提出申請或是是否有其它之救濟方法? 4.得請求給付年限是多久? 以上還請撥冗答覆,非常感激,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僅於臺北市設立一辦公處所,因各產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遍佈全國及離島,故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險公司代為處理補償業務,並要求各受任人應對本基金相關業務均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有關臺端所述情節,查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稱因承辦人員處理補償案件經驗不足所致。本基金已再次要求各受任人依照本基金作業規定辦理,避免影響請求權人權益,並再加強教育訓練,對於造成臺端的困擾,深表歉意。惟所詢個案申請殘廢給付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人資料安全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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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的車禍已和解,事後發現未求償看護費.
您好:請問十幾年前的車禍以五萬塊和解.斷了多支肋骨,休養多月當時需人照顧,事後發現未求償看護費,還可向對方的產險公司要求賠償看護費嗎?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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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肇責可以拒絕基金會求償補償金嗎?
請問A跟B雙方均為機車(雙方無酒駕),B撞A,B死亡,A無肇事責任但強制險於今年3月過期未繳 1.B的家屬可以請求特補基金200萬嗎?是否一定可以請領成功? 2.如果B請領特補基金成功,A因為無肇責,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不賠償基金會已撥的款項嗎?或無須全額賠償 3.如果B請領特補基金200萬,會因A的法律途徑主張而須歸還此筆金額嗎? 4.如果A跟B多無強制險,B是否也可以向基金會申請200萬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 依臺端所詢狀況A與B雙方均為機車(雙方無酒駕),B撞A,A無肇事責任但強制險過期,B死亡時,B之家屬即請求權人可依本法上揭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俟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四、 至於肇事責任,因涉事實認定,故須個案審定。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膳食費和看護費的給付
我於9/1晚上10點30分發生車禍,診斷書上寫9/1晚上11點急診,9/2零晨2點辦理住院,9/5出院,我知道我可以申請9/2到9/5共4天的膳食費和看護費。請問因我還是算9/1急診到醫院的,是否一樣也可以申請9/1的膳食費和看護費?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二)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三)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四)依臺端所述情形,9月1日可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惟仍應依事實情況認定之。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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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補償基金申請進度很慢,是刻意扣留嗎
想請問車禍申請特補基金大約多久會入帳? 因為華南特補基金申請進度很慢 還時常打電話找不到人 留電話也不回覆 找到人的時候,回覆也很敷衍 目前因骨折無法工作,這要如何是好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個案申請補償金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人資料安全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可至本基金網站https://www.mvacf.org.tw申請補償金專區查詢,或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並提供至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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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
如果和解 我還能申請醫藥賠償嗎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
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臺端所詢和解後申請特別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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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強制險就不能補查額嗎不是20萬醫療
跟和解含強制險2萬。事後還要復建和診療這樣還可以向特別補償金申請其餘18萬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跟和解含強制險2萬,事後還要復健和診療這樣還可以向特別補償金申請其餘18萬嗎?」,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2萬元,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