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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全拖車子車受傷
您好,請問一下,我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嗎,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8款至第15款之規定,曳引車係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至拖車(分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則係指由汽車或曳引車牽引而本身無動力之車輛;而拖車若與汽車或曳引車組成後,則稱為聯結車(分為全聯結車與半聯結車)。
二、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4年1月25日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函釋略以: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前財政部保險司於91年4月16日以台保司(七)第0910018783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三、如所述臺端之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依上述規定,該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無法申請本保險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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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過期幾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
一個月前發生車禍,後面打去保險公司詢問結果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 雙方皆擦傷,最後想問假如可以,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三、臺端所詢「…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依上揭規定,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臺端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另臺端所詢「…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有關財損不在本法給付項目之列。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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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過期幾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
一個月前發生車禍,後面打去保險公司詢問結果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 雙方皆擦傷,最後想問假如可以,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臺端所詢「…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依上揭規定,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臺端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另臺端所詢「…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有關財損不在本法給付項目之列。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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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全拖車子車受傷
您好,請問一下,我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嗎,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8款至第15款之規定,曳引車係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至拖車(分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則係指由汽車或曳引車牽引而本身無動力之車輛;而拖車若與汽車或曳引車組成後,則稱為聯結車(分為全聯結車與半聯結車)。
二、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4年1月25日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函釋略以: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前財政部保險司於91年4月16日以台保司(七)第0910018783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三、如所述臺端之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依上述規定,該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無法申請本保險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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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發生車禍,已開過協調會之後續問題
你好、親友去年跟人發生車禍、事後也跟對方開過協調會,也有講好要賠他們多少,也已經賠給對方了。 這幾天收到貴單位寄來的信,說償還特別補償金事宜,因親友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跟貴單位申請及已領取補償金、 協調會親友已經有付一筆和解金了、為什麼還會有這筆呢?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親友與對方開過協調會(應係指和解)後對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惟本案之和解條件內容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均係依個案事實認定且會影響臺端親友之權益,請其速依本基金告知函上所載之法務處承辦同仁連繫,俾便釐清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六、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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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已過期
我方肇事責任比較大 需要全賠 也發現強制險已過期 但對方開出的醫藥費我付不出來 這樣我可以代替對方或是請對方申請特別補助金嗎? 申請這個對我會有什麼影響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我方…強制險已過期」,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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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
您好:我先生騎車在閃黃燈的十字路口被無照的騎3貼的年輕人追撞,但是因為對方騎車的那位女孩未帶安全帽以至傷勢較嚴重,而我先生是輕傷,經調解委員會說明肇責為我們3他們7(已合解),但後來發現我方的機車強制保險已過期無法理賠對方,而收到基金會來函,請問要如何處理。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所述臺端之先生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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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
請問甲、乙雙方發生事故,雙方均未加保強制險,事故判定乙無責,事後乙有申請補償金,請問甲已死亡,要向誰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17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二、依臺端所詢「…請問甲已死亡,要向誰代位求償?」乙節,如損害賠償義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時,本基金得依上述規定向該繼承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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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
請問補償金申請期限是多久? 從哪一天開始算起呢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逾十年者,亦同」,臺端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申請補償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避免罹於時效。
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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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被撞
您好 想請教我於107年12月31日晚上10點45分將車停在政府合法設立停車格之路邊停車,早上才發現被不詳車輛撞擊,請問這算交通事故嗎?我也已報警處理,警察也只在三聯單上寫不詳車,難道只能認賠嗎?還是說可以用交通事故補償金來補償,不然也找不到肇事車,監視器又剛好照不到!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臺端將車停在路邊停車格被不詳車輛撞擊,有關車損不在補償給付項目之列。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