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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殘障給付|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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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殘障給付

留言內容:
我103年5月4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已和解,108年6月5日診斷符合第13級殘障, 請問我可提出申請嗎?我不知是事故發生日起2年內或診斷失能之日起2年內申請,謝謝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7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復依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8月23日台保司(七)第0900705668號函釋,關於本法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一、…以受害人殘廢事實存在且受益人知悉其有請求權之日作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臺端所詢申請殘廢給付是否罹於時效規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若事故汽車屬前揭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事故汽車,則得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若事故汽車屬被保險汽車,則請向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惟臺端之個案屬事實認定問題,是否符合補償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實審定。

四、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