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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機車與對方機車發生車禍,對方無強制險,我方肇責較大但受傷嚴重,是否可以申請本基金?
甲乙兩方均騎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車禍, 甲方肇責較大, 甲方骨折住院開刀, 乙方無明顯體傷稍有痠痛, 其中甲方持有效汽車駕照騎普通重型機車(無機車駕照)有投保強制險, 乙方有機車駕照無投保強制險。 問: 甲方是否能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如甲方順利申請後哪一方會被追償? 甲方無機車駕照部分於本申請案中有何影響?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依臺端所詢問題,甲方可以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會向乙方追償,甲方無照駕車部分,對於補償金申請並無影響。
四、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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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 我家人出嚴重車禍 造成全身癱瘓 對方保險都沒有進度 如我申請下載特別補償基金 資料寫好 是要拿給對方的產物 還是我們這邊的產物 作申請 打過去問產物 好像都不知道有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請問要如何處理比較方便呢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臺端所述「對方保險都沒有進度」,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依上揭規定,係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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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強制險賠償問題
問題1:骨科診所醫生請病人自費的震波自療及除疤藥膏,不賠償? 問題2:如12/27診斷書申請2份240元,保險公司只會賠1份120元? 問題3:交通費有2萬以下的上限,有天數限制嗎? 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12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診療費用,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依臺端所詢內容,分覆如下: (一)自費項目: 自費費用項目之震波治療及除疤藥膏,並非在上揭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惟須依臺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診斷證明書費: 診斷證明書費依上揭規定爲給付範圍項目,同一科別之診斷證明書僅給付一份費用,惟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就診不同科別所申請之診斷證明書,得各申請一份費用,惟仍須由受理之保險公司視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交通費: 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在請求權時效內並無天數之限制。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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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款期限問題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責任未查到而延期下款?另外與對造和解(含強制),調解會下款時間壓一個月,此下款時間對造產險公司是否能約定更改強制險十天內下款之時效而主張延後下款?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二、依臺端所述,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責任未查而延期下款,另與對造於和解時,將下款時間壓一個月乙事。依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受規定之拘束,惟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臺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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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時間的認定
請問若要申請神經障害的失能給付,診斷書已經記載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 雖然還沒治療六個月以上,不能申請給付嗎? 保險公司主張一定要治療六個月以上,但是醫師已經認為不會痊癒了,一定要等六個月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二、另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之審核基準一、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
三、臺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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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之申請
請問以向產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如果申請內容沒有問題,作業時間大概多久然後撥款下來呢?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相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或至本基金網站查詢,另若留有手機電話號碼予受理之保險公司,該公司也會以簡訊通知辦理進度。至於何時撥款,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本基金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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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對方收到我方保險公司理賠金後,對方完全不接電話
您好~車禍事故我開車~對方騎機車~兩方均無受傷~也有聯絡警局做筆錄(我提供行車紀錄)。 肇責比我七成,對方三成(因我為缺口轉彎,應禮讓直行車) 後續因對方求償金額較高,故我方出險理賠,對方無保險~ 並要求收到我方七成理賠金後~再聯繫給付給我的三成維修費用~ 但跟我方保險公司確認已將款項轉帳給對方~ 我也主動聯繫~對方第一次通話中表示~另外跟我約時間~ 但後續卻完全聯絡不上他人~ 因當初保險員與我們討論達到共識後已填寫和解書... 聯繫保險員~他說也只能幫我們作證~對方要收到款項後才要另外給我們~ 因為已填寫和解書.... 但我卻收不到對方應賠給我的...我該怎麼處理呢? 不懂為何反而我們有保險卻沒有保障? 以上實在讓我很無助~ 希望能提供我一些相關的建議處理方式 拜託了~感謝!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惟依臺端留言內容「..車禍事故我開車~對方騎機車~兩方均無受傷~..」,本案應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以外之財物損失(如車體損壞部分等),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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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酒駕從後方追撞,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兩個月前,在上班途中家人騎著機車遭後方酒醉駕駛追撞,肇事者在犯案後立即逃逸,所幸沿著路口監視器的影像,最終在其住所逮到人,想問: 家人本身並無喝酒,而肇事駕駛酒精濃度高達0.73,我方是否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呢? ?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復按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另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查詢肇事車輛之本保險投保公司,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並可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本保險理賠申請。如對造之汽機車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及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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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的賠償認定
請問我兒子107年 11月15日早上上班途中,機車行駛中突遇前方正發生車禍,為了閃避前方車禍,本能的反應就轉向旁邊而自摔,有報警處理,救護車急救,腳有三處骨折,多處擦傷,現無法工作請假在家休養,警方有開事故聯單,對方沒強制險,近日已申請現場圖,照片,初判表,初判表有寫我兒子超速,對方也超速,請問這情形,我們可以申請特別補償金嗎?又請問申請的資料都要正本嗎?(註:兩車沒碰撞,是因果關係嗎),非常謝謝您的解答~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復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如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及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按「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本法向保險人提出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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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調解委員會談成和解,但發現強制險過期
如標題所示,我與對方已在市公所的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也互相簽立和解書(送交法院蓋印中) 但因和解書內容說雙方不跟本人求償,對方可跟我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我機車,對方腳踏車) 但事後對方說我的強制險過期了(當下我真的不清楚,已於兩天內辦理加保了) 對方說這樣跟和解條件不符合,提出是否可以再私下和解,最後雙方同意以事發到和解當天(約一個月)所有醫療以及交通收據為主,以現金一次性交付給他。 對方則表示如果願意私下和解的話,以簽立和解書的當天之後若有狀況願自行負責。 那麼我的問題是:如果在和解書上加註已收取此次和解金之後,對方不得再向交通事故補償基金申請補償是否有效?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書上加註已收取此次和解金後,對方不得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受理請求權人申請補償案件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