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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能問題
請教您: 如要向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保險公司要求受害人提供X光片以及病歷摘要 但是卻不給付X光片以及病歷的費用 保險公司的主張是否合理? 保險公司說只給診斷書費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4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範圍包括診斷證明書費。
二、 至於所詢X光片及病歷之費用,並非屬給付標準相關醫療費用之項目。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請求權人提出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時,應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惟應由受理之產險公司視個案情形審定並說明。
三、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除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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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齒器材及裝置費認定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認定是否包含活動假牙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有關申請之規定,每一缺損牙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其必需且合理之實際支出,可依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每一缺損牙齒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限,但缺損5齒以上者,合計以5萬元為限。
二、固定之假牙、活動式假牙依金管會保險局98年3月30日保局四字第09802561140號函函釋,亦可比照辦理。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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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與腳踏車擦撞
機車與腳踏車擦撞,機車騎士受傷,本身有投保強制險,但因對方是腳踏車,這樣機車騎士可以用特補基金來申請理賠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如臺端所述,機車與腳踏車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受傷,因腳踏車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非屬前揭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騎士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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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齒器材及裝置費認定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認定是否包含活動假牙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有關申請之規定,每一缺損牙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其必需且合理之實際支出,可依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每一缺損牙齒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限,但缺損5齒以上者,合計以5萬元為限。
二、固定之假牙、活動式假牙依金管會保險局98年3月30日保局四字第09802561140號函函釋,亦可比照辦理。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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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與腳踏車擦撞
機車與腳踏車擦撞,機車騎士受傷,本身有投保強制險,但因對方是腳踏車,這樣機車騎士可以用特補基金來申請理賠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如臺端所述,機車與腳踏車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受傷,因腳踏車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非屬前揭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騎士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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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調解未果,已提出告訴是否可於等待判決(或調解)期間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友人於107年12月27日發生車禍,肇禍的駕駛是主要的肇責(違規迴轉)且沒有保強制險,我方則是直行車,初判表的部分我方的部分可能的肇責是未領有駕照及疑似車速過快,目前已安排兩次調解對方都未出面處理,已去警局提告 想請問: 1.等待判決期間是否可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2.未領有駕照是否影響領取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3.肇事車主是否會給予未保強制險的罰則? 感謝您寶貴的時間與回答!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23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臺端所詢事項「等待判決期間是否可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上揭規定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關於未領有駕照並不會影響申請補償金之資格,至於「肇事車主是否會給予未保強制險的罰則?」,依本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付和解金後方知對方已申請強制險理賠,如此豈不重覆付款
1.對方右膝髕骨骨折,出院隔天甲方已付清所有醫療費用50300元,但乙方並未給任何收據 2.和解書註明甲方願賠償乙方350303元(含所有強制險及補償金)扣除甲方已給付予乙方之醫療費50300元,餘額30萬 3.付和解金後才知對方已向貴單位提出申請強制險理賠,如此未來補償金向甲方代位求償,甲方豈不重覆扣款,而乙方溢領金額該由誰去追回?甲方?貴單位? 4.事發已將近兩年,因無法客觀釐清肇責,對方委由黃牛調解,金額越調越高,付出高額賠償金只為止訟,然若因貴單位不查便付予乙方所有賠償,如此甲方還得借由訴訟追回貴單位代償金額,此恐非貴單位當初設立之目的 5.事發時甲方機車強制險過期未查知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已與對方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後,對方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始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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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次申請送件,但已一個多月了仍未有消息
您好,補償編號:0005A18000969有申請二次給付, 因第一次申請給付忘了附上交通費收據,在1月底時有補給保險公司交通費收據協助補送申請, 至今已過一個半月,仍未有消息,可否協助查詢後回覆MAIL 或留言板給我,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1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相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提供申請人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 -
車禍醫藥費求償
我於去年9月中旬和他人發生擦撞 當時有叫救護車及報警 有開傷單(左腳踝掉了一塊肉 對方剛開始說願意賠償我的醫藥費 但之後不聞不問 約莫11月左右有打電話詢問對方賠償事宜 對方說要繳單據給保險公司 過年前將單據整理完交給對方 之後一直沒下文 前幾天受不了打電話給對方詢問後續 對方卻說保險公司不願出險 請問接下來該怎麼做比較好 我只要求賠償我醫藥費(約莫5000元 由於快要屆滿半年,送調解似乎也來不及了 倘若一直無法談好 是否只能走上告對方過失傷害一途了呢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詢事項,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有無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有投保強制險,則可向承保對造車輛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需委託他人處理;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至於刑事過失傷害乙節,因涉及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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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車強制險的機車與腳踏車擦撞,腳踏車車主死亡或殘疾的賠償
請問我方為無強制險的機車車主,與腳踏車臨時轉彎擦撞,導致腳踏車車主腦出血手術昏迷一週未醒 請問對方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3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臺端所述,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依上述規定,腳踏車騎士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