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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解金後方知對方已申請強制險理賠,如此豈不重覆付款|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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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解金後方知對方已申請強制險理賠,如此豈不重覆付款

留言內容:
1.對方右膝髕骨骨折,出院隔天甲方已付清所有醫療費用50300元,但乙方並未給任何收據 2.和解書註明甲方願賠償乙方350303元(含所有強制險及補償金)扣除甲方已給付予乙方之醫療費50300元,餘額30萬 3.付和解金後才知對方已向貴單位提出申請強制險理賠,如此未來補償金向甲方代位求償,甲方豈不重覆扣款,而乙方溢領金額該由誰去追回?甲方?貴單位? 4.事發已將近兩年,因無法客觀釐清肇責,對方委由黃牛調解,金額越調越高,付出高額賠償金只為止訟,然若因貴單位不查便付予乙方所有賠償,如此甲方還得借由訴訟追回貴單位代償金額,此恐非貴單位當初設立之目的 5.事發時甲方機車強制險過期未查知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3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已與對方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後,對方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始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