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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調解未果,已提出告訴是否可於等待判決(或調解)期間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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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調解未果,已提出告訴是否可於等待判決(或調解)期間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留言內容:
友人於107年12月27日發生車禍,肇禍的駕駛是主要的肇責(違規迴轉)且沒有保強制險,我方則是直行車,初判表的部分我方的部分可能的肇責是未領有駕照及疑似車速過快,目前已安排兩次調解對方都未出面處理,已去警局提告 想請問: 1.等待判決期間是否可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2.未領有駕照是否影響領取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3.肇事車主是否會給予未保強制險的罰則? 感謝您寶貴的時間與回答!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3月23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臺端所詢事項「等待判決期間是否可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上揭規定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關於未領有駕照並不會影響申請補償金之資格,至於「肇事車主是否會給予未保強制險的罰則?」,依本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