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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強制險的醫療給付|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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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強制險的醫療給付

留言內容:
我騎機車與另台機車擦撞,當天在警察完成筆錄後,我有前往醫院急診就醫。 但我騎得摩托車是朋友的名下,想請問,強制險是不是可以申請醫療給付的部分?是否要由車主去提出申請?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5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 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上述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另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 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且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又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五、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