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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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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

留言內容:
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路人行走於馬路中),導致騎士摔車,左手關節處及左小腿接近膝蓋處皆為骨頭裂開情況。 請問可否申請保險補助?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6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按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三、如臺端所述騎乘之機車於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路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而機車騎士受傷,因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故受害人不包括該機車騎士,無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