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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險給付需檢附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何謂「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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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險給付需檢附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何謂「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留言內容:
本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一、(一) 假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為例,均須分別檢具(1)(2)(3)(4)(5)(6)文件正本。 以(3)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問何謂「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事實說明;某甲因駕駛重型機車與某乙發生車禍事故,致某甲肋骨骨折無財損,某乙無體傷無財損。無照駕駛重型機車的某甲因怕被開罰單,於翌日兩造在交通分隊經縣巿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有調解書為憑。和解內容略以:發生時地人車號及體傷醫療、後續醫療、精神慰撫金共1000元(含強制險)。唯事後欲強制險之醫療費含看護約為38000元。檢具公告(1)(2)(4)(5)(6)文件正本,(3)的部份則檢具該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正本,保險人不接受,要求受害人去警局事後備案並要求取得警方機關處理證明正本。 若兩造為不實之陳述、和解,以通謀意思詐取本法可得之保險利益,兩造當事人已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兩造事故前各為陌生人,不生利害關係,因本件車禍不得已始經縣巿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之公文書,竟不足以識別汽車交通事故之真偽,乃至「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該調解書不是相當文件、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問何謂「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復按本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如何能讓本件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貴基金會釋疑。不勝感激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檢具「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第一點第一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係用以證明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係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證明文件,保險人於受理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給付時,對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仍得視文件之內容予以審核,並視個案作必要之調查,再依有關證據認定是否符合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二、至於臺端所詢調解書正本,是否適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乙節,因調解書係兩造所達成和解內容,尚難釐清事故發生之具體事證,故保險人對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仍應就個案具體內容審核並作必要之調查,如經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法院判決,再憑以認定是否屬汽車交通事故之事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