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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膳食費和看護費的給付|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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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膳食費和看護費的給付

留言內容:
我於9/1晚上10點30分發生車禍,診斷書上寫9/1晚上11點急診,9/2零晨2點辦理住院,9/5出院,我知道我可以申請9/2到9/5共4天的膳食費和看護費。請問因我還是算9/1急診到醫院的,是否一樣也可以申請9/1的膳食費和看護費?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0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二)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三)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四)依臺端所述情形,9月1日可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惟仍應依事實情況認定之。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