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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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時效
請問醫療費用請求時效兩年 是以事故發生起算 或是醫療費用發生點起算 因醫療過程持續一年多
發布日期: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依您所詢問題,參酌修法意旨,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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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
今年2月份與人發生車禍(機車對機車),原因是我從主幹道欲左轉,所以機車停在待轉區等待,綠燈時,起步至主幹道的一半時我的機車後輪,被另一從主幹道機車前輪,撞到.其機車駕駛人飛出落地,導致小腿及鎖骨斷裂送醫,而我因速度不快,腿部只有輕微擦傷,所以未就醫,也未有診斷證明書,警方製作筆錄時我才發現強制險過期,車禍現場路口無監視器,也找不到證人,所以無法舉證對方闖紅燈,事後,警方在車禍初步分析表,同時在我們雙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原因欄位下註明[應有一方涉嫌違反號誌管制行駛],調解委員說如我們去聲請車禍鑑定,結果應也一樣,因我無法負擔其醫療費用,所以請對方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我想知道的是:1.車禍補償基金最後會跟我代位求償,請問如像我這樣無法釐清真正肇事原因,其追討的比例是多少?我想減少損失,還需要準備甚麼嗎? 2.對方另外要求我賠償工作失能,最後可向車禍補償基金抵免嗎?紅包可抵嗎?和解書需注意什麼才能扣抵呢?從申請.理賠到代位求償各需多久?可分期嗎?謝謝感恩. .
發布日期:一、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您若未能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基金自無從依民法過失相抵規定為減免之退讓。 二、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前自損害賠償義務人處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若對方於申請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後再與您和解約定由您另賠付一筆工作損失,並無向補償基金抵免問題。 三、保險人自請求權人文件交齊之日起10個工作天應為給付,至於如何面對求償的問題,應視個案情形討論。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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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險人就車禍事故已賠償予被害人,則被保險人應檢負何種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理賠?
本案事實是被保險人〈開車,即加害人、被告〉予第三人〈騎機車〈即被害人、原告〉發生車禍,之後第三人〈依台大醫院開具證明第三人受傷部位為左腳腳踝骨折〉告被保險人過失傷害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725萬8,471元〉,民事第一審時係由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當被保險人的訴訟代理人,訴訟當中保險業務員一直跟被保險人說保險金夠理賠〈任意險部分三百萬,強制責任險部分三十萬〉,之後一審判314萬3,846元,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不肯跟保險業務員聯絡,直接向法院對被保險人聲請強制執行,被保險人怕房子被執行,先向法院給付賠償金額撤銷執行,現就關於強制責任險的部分,被保險人已向第三人給付損害賠償,請問被保險人應如何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責任險30萬部分〈於訴訟中保險公司並未當訴訟參加人,而第三人已提供住院費用、看護費用等單據予法院當證據,惟訴訟終結後,保險業務員與第三人聯絡時,第三人均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二、依 您來函所述為個案問題,請逕洽承保的保險公司。如對保險公司處理尚有爭議,請 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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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輔助器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 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 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1.這些輔助器材,如果是到私人店家購買,他給我一張收據沒蓋公司章,回去他也不認帳,這時該怎麼辦? 2.法條中(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醫生沒在診斷中註記需輔助,但為了患者舒適購買,如何跟產險公司申請理賠??謝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其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如為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仍須經醫師認為係治療上必要者,始含括在內。至您所詢問題,仍經由當事人提供有關文件,足以證明該材料為治療上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再由產險公司審核認定。 二、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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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我在5/11發生車禍,機車騎士肇事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抓到的人是車牌被偷的,目前還抓不到人,如果要申請特別補償,是否要等警方確認已經抓不到人之後才申請嗎?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情事如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至於您留言板所稱個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詳請參閱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首頁「申請補償專區」。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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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
前幾天前方車輛緊急煞車,導致我煞車不及碰撞前車車尾(無人傷亡),在警局做筆錄時,前方車主有提到是她前方車輛緊急煞車,所以她也跟著緊急煞車(警方有錄音,未標註在筆錄中), 但警方有標註兩車是在行進中發生碰撞。 現在前方車主拿原廠報價單説要4萬多元,我們也有一同去民間保養廠估價,只要2萬元即可修復。 但車主還是堅決要回原廠修復,最後,保險公司要前方車主回原廠修復並用自己的保險理賠(前方車主有保"第三人無保責任險"),然後再由保險公司來代位求償。(我個人只有強制險) 1:行進間碰撞,且前方車主有提到她是緊急煞車, 這樣我還得付出100%的責任賠償嗎? 2:因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我就沒立場説我把對方的車修復到原狀即可嗎? 3:當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我只能全付原廠的修復費用嗎?
發布日期:一、依您的電子信函所詢內容,並非本基金職掌,僅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有關肇事責任鑑定部分,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三)有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可與保險公司代表協調解決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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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3天前,本人騎乘機車與他人機車擦撞事故,我方逆向違規,要罰款$900,當時有請交警筆錄拍照存證,本人當日下午已經將對方機車修復完畢無誤,但目前對方仍然不願和解:原因在於:對方希望在可以求償的強制險保險金外,還要我私人包3,000元紅包類似精神撫慰金,但我只有能力承受新台幣$1000的負擔,否則將提告刑事傷害罪.不過對方還要求醫療金必須治療期間實支實付,保險公司不願配合。目前如此僵持。請問對方掌握提告的權利,就能夠將賠償金無限上綱嗎??
發布日期:依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發生車禍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對方受傷者,若您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您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受害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視為您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於您受賠償請求時,依法得扣除之。 二、本法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因本法僅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部份項目之醫療費用有限額規定,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對方若更有主張,依法仍可對您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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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死亡,醫療給付該由誰請領
受害人生前曾發生交通事故,於半年後因病死亡,請問生前因交通事故所致醫療費用請求權人為誰?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六、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依您的來函內容,受害人生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之傷害醫療給付,依上開規定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請求權。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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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基金逾二年未申請
本人弟弟在二年前發生事故死亡,但未有確切原因是他自己自撞或被車擦撞於電線桿而導致死亡。直至近日才知有特補基金可以申請理賠,導致超過二年的申請時效,可否用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之理由來申請,或有其它的解決之道?謝謝
發布日期:您101年5月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令弟係騎機車自撞於電線桿導致死亡,為單一車輛事故,因其並非本法定義之受害人,依法不得申請補償(本法第13條參照)。 二、事後若有足夠證據足資證明該事故確因他人使用管理車輛所導致,且該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則補償金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通常為事故日)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縱事後取得其他證據,若該事故發生已逾十年,則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法第14條第4項參照)。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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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賠償的問題
敬啟者: 前一陣子因為發生交通事故有住院開刀一個禮拜 有幾個關於強制險賠償問題想請問一下 1.住院期間的膳食費若沒有收據的話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因為我住院期間膳食的部分是自費..沒有使用醫院提供的膳食 2.回診所搭的計程車費若沒有收據的話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因為有幾次回診忘了跟司機大哥索取收據了 3.開刀後回家療養使用的醫療材料(Ex:手術傷口療養用的優碘/紗布/棉棒/美容膠...等)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因為醫生說診斷證明書上面醫院不會特別註明這些項目 再麻煩一下了 3Q!!!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2012年5月4之電子信函。 二、依您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關於住院期間膳食費之規定係考量各住院醫療院所之膳食費收費及個別病患飲食情形不一,為使受害人公平獲得膳食費補助,爰規定住院期間所購買膳食,無論是否向所屬醫院購買,均予給付並免檢附收據。 (2)關於往返門診之交通費問題,應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如果傷者的傷情與其住家至醫院的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往返門診認為是合理必須的交通工具,但忘了向計程車取得收據時,可依實際的里程(或以往的實際車資)計算車資向保險公司申請,再由公司核實審核。 (3)有關材料費用認定問題,係指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例如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鐵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您所提醫療材料是否合於上揭給付標準規定之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承辦人 0800-565678分機510承辦人游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