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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險人就車禍事故已賠償予被害人,則被保險人應檢負何種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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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險人就車禍事故已賠償予被害人,則被保險人應檢負何種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理賠?

留言內容:
本案事實是被保險人〈開車,即加害人、被告〉予第三人〈騎機車〈即被害人、原告〉發生車禍,之後第三人〈依台大醫院開具證明第三人受傷部位為左腳腳踝骨折〉告被保險人過失傷害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725萬8,471元〉,民事第一審時係由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當被保險人的訴訟代理人,訴訟當中保險業務員一直跟被保險人說保險金夠理賠〈任意險部分三百萬,強制責任險部分三十萬〉,之後一審判314萬3,846元,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不肯跟保險業務員聯絡,直接向法院對被保險人聲請強制執行,被保險人怕房子被執行,先向法院給付賠償金額撤銷執行,現就關於強制責任險的部分,被保險人已向第三人給付損害賠償,請問被保險人應如何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責任險30萬部分〈於訴訟中保險公司並未當訴訟參加人,而第三人已提供住院費用、看護費用等單據予法院當證據,惟訴訟終結後,保險業務員與第三人聯絡時,第三人均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二、依 您來函所述為個案問題,請逕洽承保的保險公司。如對保險公司處理尚有爭議,請 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