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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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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留言內容:
3天前,本人騎乘機車與他人機車擦撞事故,我方逆向違規,要罰款$900,當時有請交警筆錄拍照存證,本人當日下午已經將對方機車修復完畢無誤,但目前對方仍然不願和解:原因在於:對方希望在可以求償的強制險保險金外,還要我私人包3,000元紅包類似精神撫慰金,但我只有能力承受新台幣$1000的負擔,否則將提告刑事傷害罪.不過對方還要求醫療金必須治療期間實支實付,保險公司不願配合。目前如此僵持。請問對方掌握提告的權利,就能夠將賠償金無限上綱嗎??
基金回復:
依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發生車禍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對方受傷者,若您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您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受害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視為您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於您受賠償請求時,依法得扣除之。 二、本法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因本法僅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部份項目之醫療費用有限額規定,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對方若更有主張,依法仍可對您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