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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車禍會不會被代位求償
我(甲方)酒駕開車載朋友(乙方),被後車(丙方)撞擊,致朋友傷殘,朋友(乙方)向肇事(丙方)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獲賠. 請問, 我(甲方)的保險公司或肇事(丙方)保險公司,有權力向我代位求償嗎?若可,理由或法條為何?
發布日期:台端101年2月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保險人間,按其所應給付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又被保險人因飲用酒類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再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參照本法第36、29、33條)。 二、如來文所示,若甲、丙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甲、丙方有無過失,乙得於請求權時效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甲方或丙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擇一請求保險給付,本案甲、丙之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亦可分別依29、33條規定代位乙、丙向甲求償,但該代位請求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是以甲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所詢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 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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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基金申請到核發的時間多久?
老婆於100/09月與他人機車碰撞,對方沒保強制險,我已於100/12月底送件到產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經本週詢問進度,得到回覆如下: 1.從送件到核發時間需幾個月的時間... 2.需待保險公司向對方代位求償完成後才會核發... 不知是我誤會產險公司的回覆,還是真如以上所說.煩請解感.謝謝!!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2012年2月2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您的夫人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事後未獲得加害人賠償,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該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文件齊全者,則依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四、保險公司受理案件後,當即就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審核,並視個案作必要之調查,於認定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後,即為支付補償金作業,並無須待代位求償完成後才會給付。 五、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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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問題
汽車強制險,加護病房住院伙食費不理賠,是否是事實.又因申請醫療及殘廢理賠,在同一醫院開具兩份不同內容診斷書只賠一份,是否合理.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於101年1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至 台端留言內容,加護病房住院膳食費與診斷證明書費兩份是否給付,應依給付標準規定審核,建議先提出申請後,保險人或本基金再予個案認定。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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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求償無門
本人之妻於101年01月03日'騎乘機車在上班途中'停於路旁待轉'朝左側來之機車高速撞擊倒地不起'因肇事者未停車察看'肇事逃逸'經路人報警送醫發現左膝脛骨高原骨折'須手術住院治療'因當時事發突然'本人之妻短暫暈眩'並未看清肇事者樣貌特徵'因醫療及復健費用大'又受傷失去工作'因求償無門'經詢問產險人員告知'可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但我不諳申請相關手續及所需資料'是否可撥空為我說明'感恩不盡'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1年1月14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您的來函內容,令妻騎乘機車遭另一部機車撞擊致受傷,該肇事機車逃逸,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之要件,將依個案資料判斷。 二、有關申請補償須知、流程及申請表格,您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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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撞
你好~~ 家人騎機車酒駕(酒測值超過0.8)直行車 與對方雙黃線迴轉的機車相撞 對方無強制險,這樣可以申請特補基金嗎? 家人車禍當時已成瀕死狀態,酒測為血濃度測試 且現已無法表達意識(事故後已半年),血濃度的酒測可以當作無法安全駕駛的證據嗎?
發布日期:台端101年1月8日於留言版留言,說明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二、受害人酒後騎乘機車與機車發生事故受傷,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受害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檢警偵辦處理結果或法院判決文件等,向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申請(如對造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請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受理之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您如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呂先生,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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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雙重殘廢,給付卻遭保險公司只核付一項,原申請85萬只核59萬,可否要求保險公司說明核付那一項,另一項不付的理由為何?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101年1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問題。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保險人受理強制險理賠申請,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辦理。關於 台端所詢的個案問題,自可洽詢保險人請其說明。 (2)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李小姐,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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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
我跟對方車碰車(機車對機車),我有下列幾個問題想請教 1. 關於強制險的申請理賠,我可否請我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幫我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可否使用傳真方式將資料傳真至產險公司辦理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12月2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 二、辦理強制險申請理賠之手續簡便,並無須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又因申請時需檢附相關文件正本,傳真之資料恐無法符合「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故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後,逕洽對方之保險公司申辦,若實有需委託代辦之必要,亦非代位求償。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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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有保險也不願意陪修車費用
你好ˋ 想請問一下,我騎機車撞到對方車子 對方無照駕駛,雙黃線迴轉,對方車子沒有保強制險 這樣的話 我要怎麼處理呢...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2011年12月16之電子信函。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財物損失(例如:機車修理費用、工作損失等)並非強制險給付範圍,您可申請調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德彰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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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車撞
請問在綠燈時行走在斑馬線上,被後方同向左轉的公車從後方撞上,造成肋骨多根斷裂,內出血等...,我方要提告時,除了公車司機是否應同時對公車公司一併提出告訴?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100年12月16日電子郵件。 二、依您所述被後方之公車撞上致傷,您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直接逕向該公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至於您所詢「提告」乙節,因涉及民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可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四、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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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殘廢申請
你好 有一個事故發生於100年3月,受傷人當場送台大醫院急診併作右側顱骨切除減壓手術及左側開顱手術,手術後至加護病房至5月底才出院,經至台大醫院追蹤治療至今已逾8個月仍無法復原,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有台大精神科醫生開證明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還是說一定要經過一年的治療且術後6個月才能申請認定,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12月9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 台端所述右側顱骨切除及左側開顱手術之事實,申請殘廢等級之項目若為神經障害系列,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系列之審核基準,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所以本案的情況如經醫師診斷為症狀已經固定,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則可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