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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的涵意|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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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的涵意

留言內容:
請問~ ※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涵義 與 ※本基金給付請求權人之補償金額,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等 之說明~! 請問 肇事原因為一方有過失者,而肇事方因過失並受傷(並違規乘載),備受害者有財務損失時,是否在肇事職責歸納於肇事方時,無法請求(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要求。 其原因如何~!?是否有相關明確法令~!?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於受害人受有傷害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若受害人因加害人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未投保強制險,而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則受害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 (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受害人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本法第7條、27條、40條、43條參照)。 二、因補償金在加害人有過失時,是加害人應賠償責任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賠償責任之外,另外再給予受害人的社會補助金或救濟金,故於申請時,受害人若確實未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應書立「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若已獲有賠償,應於補償金申請書相關欄位據實填載賠償義務人姓名、金額等,並應檢附和、調解書或民、刑事判決附卷存參。 三、又因受害人所領取之補償金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於受害人申請補償後若再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加害人得主張扣除之。例如:加害人願賠償受害人醫藥費共新台幣4萬元,其中受害人已申請補償金3萬元(該金額依法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加害人求償),其餘1萬元由加害人現場交付一次付清。 四、本法提供受害人之基本保障,並不包括受害人單純之財物損失,又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除受害人因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之交通事故外,其請求補償金之權利並不因自身同有過失或有違規承載等情節而減損 (本法第27條反面解釋、28條參照)。 五、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