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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找ABC車那一個求償肇事責任
去國道警察局拿初判表做的筆錄如下ABC是往北方向行駛DEFGH車均往南下方向行駛(我老公是D車本身胸腔有骨折)A車因變換車道不當至B車煞車閃避而擦撞C車後再擦撞A車而C車因閃避B車而車輛失控衝到南向車道而撞E車D車因閃避而撞擊內側護欄致車輛失控而擦撞F車致下車再擦撞G車致下車跟H車...而肇事A車逃逸...................後來警察ㄝ有找到A車說它並沒有與車擦撞........初步分析研判表A車不明原因肇事因素..B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C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D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E車尚未現肇事因素..F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G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H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現在ABC車各説各話我應該找ABC車那一位對我們有肇事責任上歸屬
發布日期:台端於101年8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如您對於事故之肇事責任存有疑義時,建議可向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至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申請權益,如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不無論加害車輛有無過失,都可以提出申請。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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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問題
我妹妹上班途中被一輛由未成年少年駕駛之機車由後側方撞擊,造成左右手兩處骨折,因數年前我妹左手亦發生過骨折,癒合狀況不是很理想,醫生考量傷勢後建議使用自費之加長固定板及閃電形固定板來做接合手術,以及人工骨泥,這些自費項目收據上分別列為手術材料費81600,特殊材料費34200。 因為對方機車未保強制險,而且賠償問題一直拖延,想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請問上述自費的項目共115800元能夠得到理賠嗎?謝謝。
發布日期:一、對方所騎機車若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令妹所受傷害,可檢附相關單據逕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若未投保,可逕洽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二、申請保險金或補償,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而本法對受害人僅提供基本保障,並非實支實付,令妹自費之材料費共115,800元,依給付標準規定,屬「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為新台幣20,000萬元。 三、又令妹受領之補償金,除本基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日後得代令妹向對方求償外,亦視為對方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對方於再受有賠償請求時,亦得主張扣除之。 四、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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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報案
我母親62歲被小山貓撞到右腿脛骨與排骨骨折,要申請特補,但產險公司說要有警察證明文件,去向處理員警要但不給,再去向交通大隊要申請,交通大隊說處理規範有規定事後報案,警察不能給相關資料.後來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0點第2項惟不得發給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保險機關(構)對該案件如有保險理賠相關疑義,則依其申請,由審核單位依前款相關規定,提供保險機關(構)參考。" 請問我媽要怎麼申請特補呢?因為產險公司說沒有登記聯單不能受理申請.警察又不肯開呢?希望可以開放用調解轉介單上面也有對方姓名地址電話受理警察名字.請幫幫忙好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公布日期】95.07.13 【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09201532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 內政部警署交字第0950094134號函修正 第二十點 其他注意事項 (二)當事人應報案、能報案而不即時報案,事後向警察機關報案者,應即受理並派員實施現場勘察蒐證,並依規定陳報,惟不得發給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保險機關(構)對該案件如有保險理賠相關疑義,則依其申請,由審核單位依前款相關規定,提供保險機關(構)參考。
發布日期:台端於101年8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事後向警察機關備案,警察機關不發給證明文件情形,請 您用書面說明該案發生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事故經過情形、何時向那個警察機關報案、受理的員警及處理情形、調解文件,併同其他與證明事故有關之文件,向任一產險公司申請補償,以供本基金及受理之產險公司查證後,再依規定處理。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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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時效
請問醫療費用請求時效兩年 是以事故發生起算 或是醫療費用發生點起算 因醫療過程持續一年多
發布日期: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依您所詢問題,參酌修法意旨,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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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
今年2月份與人發生車禍(機車對機車),原因是我從主幹道欲左轉,所以機車停在待轉區等待,綠燈時,起步至主幹道的一半時我的機車後輪,被另一從主幹道機車前輪,撞到.其機車駕駛人飛出落地,導致小腿及鎖骨斷裂送醫,而我因速度不快,腿部只有輕微擦傷,所以未就醫,也未有診斷證明書,警方製作筆錄時我才發現強制險過期,車禍現場路口無監視器,也找不到證人,所以無法舉證對方闖紅燈,事後,警方在車禍初步分析表,同時在我們雙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原因欄位下註明[應有一方涉嫌違反號誌管制行駛],調解委員說如我們去聲請車禍鑑定,結果應也一樣,因我無法負擔其醫療費用,所以請對方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我想知道的是:1.車禍補償基金最後會跟我代位求償,請問如像我這樣無法釐清真正肇事原因,其追討的比例是多少?我想減少損失,還需要準備甚麼嗎? 2.對方另外要求我賠償工作失能,最後可向車禍補償基金抵免嗎?紅包可抵嗎?和解書需注意什麼才能扣抵呢?從申請.理賠到代位求償各需多久?可分期嗎?謝謝感恩. .
發布日期:一、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您若未能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基金自無從依民法過失相抵規定為減免之退讓。 二、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前自損害賠償義務人處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若對方於申請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後再與您和解約定由您另賠付一筆工作損失,並無向補償基金抵免問題。 三、保險人自請求權人文件交齊之日起10個工作天應為給付,至於如何面對求償的問題,應視個案情形討論。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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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險人就車禍事故已賠償予被害人,則被保險人應檢負何種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理賠?
本案事實是被保險人〈開車,即加害人、被告〉予第三人〈騎機車〈即被害人、原告〉發生車禍,之後第三人〈依台大醫院開具證明第三人受傷部位為左腳腳踝骨折〉告被保險人過失傷害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725萬8,471元〉,民事第一審時係由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當被保險人的訴訟代理人,訴訟當中保險業務員一直跟被保險人說保險金夠理賠〈任意險部分三百萬,強制責任險部分三十萬〉,之後一審判314萬3,846元,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不肯跟保險業務員聯絡,直接向法院對被保險人聲請強制執行,被保險人怕房子被執行,先向法院給付賠償金額撤銷執行,現就關於強制責任險的部分,被保險人已向第三人給付損害賠償,請問被保險人應如何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責任險30萬部分〈於訴訟中保險公司並未當訴訟參加人,而第三人已提供住院費用、看護費用等單據予法院當證據,惟訴訟終結後,保險業務員與第三人聯絡時,第三人均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二、依 您來函所述為個案問題,請逕洽承保的保險公司。如對保險公司處理尚有爭議,請 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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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輔助器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 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 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1.這些輔助器材,如果是到私人店家購買,他給我一張收據沒蓋公司章,回去他也不認帳,這時該怎麼辦? 2.法條中(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醫生沒在診斷中註記需輔助,但為了患者舒適購買,如何跟產險公司申請理賠??謝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其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如為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仍須經醫師認為係治療上必要者,始含括在內。至您所詢問題,仍經由當事人提供有關文件,足以證明該材料為治療上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再由產險公司審核認定。 二、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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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我在5/11發生車禍,機車騎士肇事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抓到的人是車牌被偷的,目前還抓不到人,如果要申請特別補償,是否要等警方確認已經抓不到人之後才申請嗎?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情事如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至於您留言板所稱個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詳請參閱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首頁「申請補償專區」。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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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
前幾天前方車輛緊急煞車,導致我煞車不及碰撞前車車尾(無人傷亡),在警局做筆錄時,前方車主有提到是她前方車輛緊急煞車,所以她也跟著緊急煞車(警方有錄音,未標註在筆錄中), 但警方有標註兩車是在行進中發生碰撞。 現在前方車主拿原廠報價單説要4萬多元,我們也有一同去民間保養廠估價,只要2萬元即可修復。 但車主還是堅決要回原廠修復,最後,保險公司要前方車主回原廠修復並用自己的保險理賠(前方車主有保"第三人無保責任險"),然後再由保險公司來代位求償。(我個人只有強制險) 1:行進間碰撞,且前方車主有提到她是緊急煞車, 這樣我還得付出100%的責任賠償嗎? 2:因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我就沒立場説我把對方的車修復到原狀即可嗎? 3:當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我只能全付原廠的修復費用嗎?
發布日期:一、依您的電子信函所詢內容,並非本基金職掌,僅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有關肇事責任鑑定部分,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三)有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可與保險公司代表協調解決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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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3天前,本人騎乘機車與他人機車擦撞事故,我方逆向違規,要罰款$900,當時有請交警筆錄拍照存證,本人當日下午已經將對方機車修復完畢無誤,但目前對方仍然不願和解:原因在於:對方希望在可以求償的強制險保險金外,還要我私人包3,000元紅包類似精神撫慰金,但我只有能力承受新台幣$1000的負擔,否則將提告刑事傷害罪.不過對方還要求醫療金必須治療期間實支實付,保險公司不願配合。目前如此僵持。請問對方掌握提告的權利,就能夠將賠償金無限上綱嗎??
發布日期:依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發生車禍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對方受傷者,若您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您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受害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視為您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於您受賠償請求時,依法得扣除之。 二、本法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因本法僅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部份項目之醫療費用有限額規定,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對方若更有主張,依法仍可對您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