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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傷人真的無處求償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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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傷人真的無處求償嗎

留言內容:
六十多歲的阿伯好心騎著機車載著阿姨去醫院做體外震波,回程途中出了車禍,警察到了醫院大聲的問著阿伯,當時重聽又剛受傷並且擔心著車禍時飛出去阿姨傷勢的阿伯,直要阿伯回答是與不是,連阿伯簽的筆錄都不知自己簽是什麼更不用說阿伯是有重聽和老花 阿姨送到第一家醫院時說要截肢,另建議我們轉醫學中心,於是我們轉到了林口長庚開始了一連串的手術,三個月中車禍另一當事人(沒受傷)僅來電告知強制險會賠,且在一次私下欲和解的場合下說他沒有錯,一塊錢不會給,因為他沒錯,從頭到尾我們並未要求到錢但對方就是非常有把握的說不賠與他沒有錯. 主因,阿伯無照駕駛 闖紅燈 但監視器沒有照到任何標誌 也照到對方撞到阿伯的摩托車 對方說,是摩托車飄過去自己撞到的 我們因對方態度實不屬人性所為,因此自費鑑定,結果卻與警察寫的初判表一樣,沒有照到卻可以說闖紅燈明明就是撞到卻無肇事因素 如果對方當下小心一點是不是就可以免除(因為四線道中前三線道都是停止)只有在第四線道的對於方加速撞上 因警察的揮毫 闖紅燈與無照 我方連強制險都無法申請 面對撞到人卻得意著的對方我們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嗎 連要他道個歉都不可能嗎 他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項問題嗎 還是沒有照到號誌就以警察為主 他說什麼就是什麼嗎 而且對方還說警察有告訴他就是我方的錯 導致對方態度非常惡劣連最基本的探視都沒有 目前我方還在治療中且醫生已告知那腳已只剩美觀作用 我們的法律真的是這樣嗎
基金回復:
一、有關所述車禍事實認定與相關民事求償問題,因涉及個案判斷,非本基金業管業務,故歉難據以答復,尚請見諒。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及第28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除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不給付情事外,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併此說明供參。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