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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強制險過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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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強制險過期

留言內容:
前幾天我騎機車從鄉間小路右轉出去...在台19線已直行了一段距離....警察說是約離路口5公尺...突然被後方的機車撞上了.. 我整個人就跪姿滑行機車也倒了 沒想到對方飛得更遠....當時我有報警救護車也把我們兩人都送醫院 可能是我騎得較慢所以我只是衣褲破了手腳嚴重擦傷病未住院 對方頭骨有破裂須住院觀察 後來警察初步調查是說....可能是他的排氣管從左後方擦撞到我的車牌困擾的事來了.....我的機車強制險過期未續保.... 我想請問.... 1聽說機車強制險是交叉理賠...這樣我的強制險未續保該如何處理?我很擔心因為強制險過期未續保而此我要自行負擔他的醫藥費....那沒理由丫 雖然是他傷的較嚴重...但...是他和我同向,由左後方撞到我,自己才摔倒受傷的....我對他也需要有賠償責任嗎? 2我無故被撞導致無法工作需請假在家休息..因雙膝受傷行動不便因此我太太也須請假在家照顧我,加上這幾天的醫藥費我可向對方求償嗎?該如何計算才是合理範圍呢? 3事情發生後.....我太太因看對方傷勢較嚴重..有去醫院探視對方病況....他的家屬挺客氣的<也有詢問我的狀況.....但當時雙方也都沒追究到底是誰的責任....那位女生一直道歉說是他沒看見才撞上的 而肇事原因+責任歸屬和鑑定報告都要等一些日子才會有結果 那我是不是等全部資料都齊了再和對方談較適當? 現在對方已問及我車子有無保險的問題了... 我想請問他是不是可向該基金會要求補償? 另外事後基金會是不是又會向我求償? 會依造肈責任求償嗎? 依據過往案例我方已轉彎成功距離路口直行5公尺了.. 肇事責任約有多少?以上問題麻煩知道的人解答....謝謝
基金回復: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請求返還之。 三、另求償(或代位求償)部分須依肇事責任處理,您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內容進行雙方法律攻防。 四、您的醫藥費除可依民法及肇事責任直接向對方求償外,或依本法第7條規定申請本法基本保障。但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而您同時或先後向對方請求賠償或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