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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支付
駕駛A騎乘機車(機車所有人為B)與後座C因路滑而摔車,導致後座C骨折受傷。C欲申請強制責任險支付醫療費用,卻發現事故期間機車並未投保強制責任險,故轉向申請特別補償金。請問這種情形,這筆金額應由哪一方支付呢?(駕駛A或機車所有人B?)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2012年4月1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若為單一車輛事故(如騎機車自行跌倒),該機車之駕駛人即無法獲得強制險之理賠或本基金之補償。 (2)至於本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 (3)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法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至於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視個案情形予以認定。 (4)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5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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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請問一下貴基金會~若騎乘普重機車發生交通事故!!! 而普重機車駕照吊銷、吊扣或是註銷,是屬無照駕駛。 但若是有自小客駕照,貴單位會認定為"越級駕駛"還是依然為"無照駕駛"? (關係到處罰條例第21條不賠,而22條會賠)方便給我解答嗎?謝謝貴單位^^
發布日期:台端101年4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另依處罰條例第21條第4款規定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第5款規定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第21條之1規定大型車輛),故機車駕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以自小客駕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仍屬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之行為。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及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至 台端所提交通事故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請逕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詢。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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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肇逃
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因車禍受重傷但車禍現場並無對照,且警方在事故單上也無寫肇逃和自摔,但有證人看到是遭他車擦碰,也有在警方那有留下筆錄,那就上述家屬申請貴基金是否能夠成立
發布日期:您101年3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您的來函內容,令尊因車禍受傷,有目擊證人看到係遭他車擦碰,該肇事車輛不明,建議您先檢具相關交通事故及醫療證明等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補償的規定(包括是否確涉及另一部肇事逃逸車輛),將由本基金受任人再依所送的文件審查。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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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無過失,被害人無照駕使,但已死亡,雙方都未投保強制險
請問- 對方無過失,被害人無照駕使,但已被撞死,雙方都未投保強制險,無法申請理賠,請問可以申請補償基金嗎?
發布日期:台端於101年3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因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險,建議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二、有關申請補償金須知及流程,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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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提起調解為先行程序?
舍弟於2月9日發生車禍事故,造成右大腿骨閉鎖性骨折,經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發現該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故欲向該公司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該公司卻以我們提出調解為要件,才要啟動特別補償基金機制;但查詢相關法律卻未提到此項,請問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時,是否以提出調解為先行程序?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因此,如果受害人未獲有賠償時,受害人可先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再由本基金代位行使求償權。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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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肇責,因無投保強制險對方保險公向我請求代位求償如何處理?
交通大隊事故分析表,肇責原因為(對方左彎車不讓直車先行),我無肇責,因無投保強制險對方保險公向我請求代位求償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台端101年3月24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於加害車輛無投保強制險時,受害人因無法請求保險給付,得依本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參照本法第7、40、42條)。 二、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加害人若經證明無過失,本基金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惟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方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等製發之初步分析意見,該表並不得做為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您若欲證明自己無過失,仍得依規定另向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後憑辦。 三、 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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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無駕騎機車,卻遭酒駕男子撞傷
我的朋友無駕騎機車外出,卻遭酒駕男子撞傷,致肋骨骨折,受害者及肇事者兩人皆未投保強制險,請問我朋友是否能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於101年3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因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險,建議您的朋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二、有關申請補償金須知及流程,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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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喔.....
今天經過老婆上班的公所旁的調解委員會,無意間聽到汽車雙方肇事者家屬在調解,雙方其中一位駕駛死亡但該死亡者為駕駛贓車,另一位受傷昏迷,調解委員要受傷家屬自認倒楣因為他們撞到騎贓車者,強制險無法理賠,請問受傷者不是可以跟當地保險公司申請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請問我理解是否正確?謝謝答覆
發布日期:台端101年2月22日於留言版留言,說明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或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如贓車),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您如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呂先生,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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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己摔車導致自己傷害是否有理賠
我的父親因為自己騎機車摔倒,導致重傷,請問這樣可以申請理賠嗎??
發布日期:您101年2月14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來函所述,您父親自己騎機車摔倒致傷,而非他人使用管理汽車所致,並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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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意外死亡
你好, 日前我妹妹騎乘他朋友機車雙載,因疲勞駕駛撞到路邊鐵桶意外身亡, 但機車車主未保第三人險,請問我們能申請特別補償嗎? 還是有其他相關補助可以申請? 謝謝!
發布日期:目前正在撰復您的問題,你亦可撥打0800-565678免付費電台端101年2月14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您所述,妹妹騎乘機車因疲勞駕駛撞到路邊鐵桶意外身亡乙事,因非他人使用管理汽車所致,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故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三、另乘客部分,若該機車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可依本法相關規定向該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該機車無投保強制險,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