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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與殘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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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與殘障

留言內容:
你好 本人96年發生車禍大腿粉碎性骨折 97年已和解完並由富邦理賠45萬 但是我現在發現長短腳3.8公分(11級20萬)可以申請殘障給付 對富邦申請殘障給付 但是富邦說明未超過之前理賠的金額所以無法申請 可是和解書並沒有包含殘障 這樣是對的嗎?? 謝謝
基金回復:
一、依 台端所述長短腳3.8公分(11級20萬)可以申請殘障給付之事實,若加計原來於富邦產險申請醫療保險給付,未超出 台端於97年和解後由富邦產險公司理賠45萬元之情事,因為強制險為責任保險,其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本案除非您於和解時另約定該賠償45萬元不包括您依法可申請強制法給付範圍,否則該公司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31條規定,可不再給予補償給付。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