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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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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

留言內容:
雙方已經正式達成合解合解內容也說明要拋棄刑事及民事和機車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任何的告訴及求償但還是很不放心請問到底要如何徹底預防防止對方又再次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理賠麻煩請回覆我謝謝
基金回復:
(1)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2)另依本法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德彰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