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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時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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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時效

留言內容:
請問醫療費用請求時效兩年 是以事故發生起算 或是醫療費用發生點起算 因醫療過程持續一年多
基金回復:
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依您所詢問題,參酌修法意旨,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