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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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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跟行人發生車禍.我的醫藥費用可以跟特補申請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6月1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臺端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致臺端受傷乙節,尚不符上開「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因此無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至臺端是否得向該行人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後還能申請特補金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肇事?

    發布日期:

    臺端109年4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臺端所詢雙方無人受傷,可否申請乙節,如僅有財物損失,尚非強制險之保障範圍,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亦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在這情形下能申請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臺端所詢如自己騎摩托車摔傷,未涉及其他車輛時,駕駛人是無法申請強制險給付及補償金。至於吊扣駕照相關事宜,因非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建請逕洽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之監理單位詢問。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申請資格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關於臺端留言所詢「機車輾壓行進中之砂石車掉落之石塊,導致摔車」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3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臺端所詢「如先申請補償基金,再和解,會影響和解裡面所含的醫療費用嗎?」乙節,依上揭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於和解時可主張扣除受傷者自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傷害醫療費用。

    三、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汽機車強制險 和 交通事故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臺端表示對方汽機車有承保強制險,依上開規定,應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惟已申請對方汽機車強制險理賠,即不得再申請補償金。

    二、至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腳踏車損壞部分),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受傷可以請領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

    臺端109年4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另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綜上所述,臺端所詢酒後駕車受傷,酒精濃度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倘與車禍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給付之責。惟對造車輛係有投保強制險之汽車時,保險公司是否基於其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障考量,給付酒後駕車之受害人,由該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二、又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故臺端所詢對方受傷請領強制險理賠後,保險公司是否會向酒駕者代位求償乙節,依前揭規定,保險人於給付請求權人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時未投保強制責任險,肇事駕駛是否能請求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3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及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係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三、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及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月14日於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又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要件。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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