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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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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

  • 與人發生車禍,已開過協調會之後續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親友與對方開過協調會(應係指和解)後對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惟本案之和解條件內容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均係依個案事實認定且會影響臺端親友之權益,請其速依本基金告知函上所載之法務處承辦同仁連繫,俾便釐清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六、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保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所述臺端之先生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下款期限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二、依臺端所述,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責任未查而延期下款,另與對造於和解時,將下款時間壓一個月乙事。依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受規定之拘束,惟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臺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已在調解委員會談成和解,但發現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書上加註已收取此次和解金後,對方不得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受理請求權人申請補償案件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1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依臺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臺端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故臺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如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不論於調解書上是否註明不含本保險或補償金給付,本基金於補償時,將扣除賠償之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另本基金將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後不能請特補 對方卻可請強制險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0月1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後無法申請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9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臺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計算醫療費用總額後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二、至臺端所詢要再開刀移除鋼釘鋼板之費用,同樣會依上述原則辦理,建議事後將所有與本次車禍有關之醫療單據重新送審(惟請注意須在距車禍發生日起二年內申請),若所有醫療費用合計金額有超過和解金額部分,本基金仍會依法核付。

    三、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 對方未保強制險~~已和解6萬(不含強制險理賠)~~但對方沒照和解書上約定時間理賠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8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已和對方和解6萬元(不含強制險理賠),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6萬元,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又車禍雙方若已於調解委員會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且書立調解書、該調解書且已送法院核定,則該調解書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不主動清償時,為保全債權,債權人可執該調解書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若執行無結果或未能滿足債權,可請執行法院先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俟日後發現債務人仍有財產時,債權人可再為強制執行以維護債權。另該債權憑證亦可供作已和解但未獲有對方賠償之證明,臺端於時效內可再憑以向本基金提出補償金申請。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調解不成立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臺端所詢與對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對造車輛雖有投保強制險,但為無照駕駛,且調解不成立,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保險給付?依上述規定,臺端仍得依法逕向對造車輛所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理賠。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保險公司協商和解事宜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6月1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關於臺端小拇指受傷,向對方索取賠償乙事,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造車輛為被保險汽車,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四、至於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汽車車體損壞部分等),對造車主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臺端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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