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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調解委員會談成和解,但發現強制險過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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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調解委員會談成和解,但發現強制險過期

留言內容:
如標題所示,我與對方已在市公所的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也互相簽立和解書(送交法院蓋印中) 但因和解書內容說雙方不跟本人求償,對方可跟我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我機車,對方腳踏車) 但事後對方說我的強制險過期了(當下我真的不清楚,已於兩天內辦理加保了) 對方說這樣跟和解條件不符合,提出是否可以再私下和解,最後雙方同意以事發到和解當天(約一個月)所有醫療以及交通收據為主,以現金一次性交付給他。 對方則表示如果願意私下和解的話,以簽立和解書的當天之後若有狀況願自行負責。 那麼我的問題是:如果在和解書上加註已收取此次和解金之後,對方不得再向交通事故補償基金申請補償是否有效?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2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書上加註已收取此次和解金後,對方不得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受理請求權人申請補償案件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