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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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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

留言內容:
雙方發生擦撞 我方肇責比例較大 應賠償對方 但是我方也有受傷 照理來說能申請對方的強制險 但對方強制險過期 因此需申請特別補償金 請問是否和解後就不能申請了? 還是需在調解書上特別註明什麼嗎?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1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依臺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臺端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故臺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如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不論於調解書上是否註明不含本保險或補償金給付,本基金於補償時,將扣除賠償之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另本基金將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