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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發生車禍,已開過協調會之後續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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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發生車禍,已開過協調會之後續問題

留言內容:
你好、親友去年跟人發生車禍、事後也跟對方開過協調會,也有講好要賠他們多少,也已經賠給對方了。 這幾天收到貴單位寄來的信,說償還特別補償金事宜,因親友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跟貴單位申請及已領取補償金、 協調會親友已經有付一筆和解金了、為什麼還會有這筆呢?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親友與對方開過協調會(應係指和解)後對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惟本案之和解條件內容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均係依個案事實認定且會影響臺端親友之權益,請其速依本基金告知函上所載之法務處承辦同仁連繫,俾便釐清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六、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