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車禍 對方未保強制險~~已和解6萬(不含強制險理賠)~~但對方沒照和解書上約定時間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車禍 對方未保強制險~~已和解6萬(不含強制險理賠)~~但對方沒照和解書上約定時間理賠

留言內容:
車禍 對方未保強制險~~已和解6萬(不含強制險理賠)~~但對方沒照和解書上約定時間理賠6萬 請問我能申請特別補償金嗎~(已有申請但對方跟保險公司說已和解) 問題~對方~沒照和解書~約定時間理賠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8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已和對方和解6萬元(不含強制險理賠),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6萬元,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又車禍雙方若已於調解委員會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且書立調解書、該調解書且已送法院核定,則該調解書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不主動清償時,為保全債權,債權人可執該調解書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若執行無結果或未能滿足債權,可請執行法院先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俟日後發現債務人仍有財產時,債權人可再為強制執行以維護債權。另該債權憑證亦可供作已和解但未獲有對方賠償之證明,臺端於時效內可再憑以向本基金提出補償金申請。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