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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無法申請補償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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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無法申請補償基金

留言內容:
車禍開完刀後與對方和解,對方賠償了15萬而這15萬是我的薪資損失不包括醫療費用,醫療費就花了將近10萬,並有在和解書內註明不含強制險,結果申請補償基金缺無法理賠,現在事情過了將近一年,要再開刀移除鋼釘鋼板,這些費用是否也沒辦法申請補償基金?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9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臺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計算醫療費用總額後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二、至臺端所詢要再開刀移除鋼釘鋼板之費用,同樣會依上述原則辦理,建議事後將所有與本次車禍有關之醫療單據重新送審(惟請注意須在距車禍發生日起二年內申請),若所有醫療費用合計金額有超過和解金額部分,本基金仍會依法核付。

三、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