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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款期限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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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款期限問題

留言內容: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責任未查到而延期下款?另外與對造和解(含強制),調解會下款時間壓一個月,此下款時間對造產險公司是否能約定更改強制險十天內下款之時效而主張延後下款?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2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二、依臺端所述,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責任未查而延期下款,另與對造於和解時,將下款時間壓一個月乙事。依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受規定之拘束,惟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臺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