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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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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 請問....關於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臺端所詢狀況1:A無肇責,B全殘求償200萬元,但因A未投保強制險,B依本法第7條規定可以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俟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故就臺端所詢狀況2:A、B已簽完和解書,和解書內容為B賠償A100萬元。A雖無肇責,但B因為本次車禍傷害而殘廢,仍可依本法第7條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雖A、B已和解,依上述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拘束,本基金可依本法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三、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洽詢申請補償金相關事宜。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7月2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於事故時,騎乘之機車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路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如和解了!特補是否會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6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條第4項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依臺端留言所述,弟弟是駕駛人,哥哥是乘客,因自撞路樹乘客哥哥身故,弟弟無照、酒駕且未投保強制險,依上述規定,因弟弟有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酒駕)及第5款(無照)情形,故本基金就乘客哥哥身亡部分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會向弟弟求償。

    三、另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臺端留言所稱嫂嫂先跟小叔簽立和解書,本基金不受其拘束,但可能會有扣除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問題。

    四、惟本案之和解條件內容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均係依個案事實認定且會影響臺端親友之權益,請其於平日上班時間撥打本基金0800-565678免付費服務電話,由專人依個案情況為其解答。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肇事者無力賠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4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交通事故發生時,若肇事車輛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受害人可向承保該肇事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肇事車輛非為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時,受害人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案臺端之機車係被保險汽車,則受害人只能向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無法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臺端無資力賠償受害人,並非受害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之事由,建議可向各地法院之民眾服務處或各地之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有司法上之協助。如仍有其他關於本保險之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醫藥費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3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詢事項,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有無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有投保強制險,則可向承保對造車輛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需委託他人處理;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至於刑事過失傷害乙節,因涉及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17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二、依臺端所詢「…請問甲已死亡,要向誰代位求償?」乙節,如損害賠償義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時,本基金得依上述規定向該繼承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提出補償後檢察官認為對方沒有過失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1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本保險,且地檢署針對臺端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告訴作出不起訴處分,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規定,及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

    三、另按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除非當事人有前述應返還之情形外,則無須返還已請領之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走路被機車撞傷,肇事者逃逸,該如何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臺端所述「走路被機車撞傷,肇事者逃逸,該如何求償?」臺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沒有駕照,也沒違規,但撞傷路人,也要承擔特別補償基金之賠償嗎??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9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故本基金將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依照實際發生情形向臺端代位求償。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沒有肇事責任,但駕照被註銷,是否需要承擔特別補償基金之賠償??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9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故本基金將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依照實際發生情形向臺端代位求償。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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