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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補償後檢察官認為對方沒有過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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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補償後檢察官認為對方沒有過失

留言內容:
車禍是在6月初發生,一開始警察初判表認為對方涉嫌未保持安全車距 提出告訴後,發現對方沒有保強制險,因此我方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 並且獲得補償,這個月底地檢署針對我方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告訴作出不起訴處分 想問的問題是 已經獲得補償須要歸還嗎??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1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本保險,且地檢署針對臺端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告訴作出不起訴處分,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規定,及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

三、另按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除非當事人有前述應返還之情形外,則無須返還已請領之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