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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肇事責任,但駕照被註銷,是否需要承擔特別補償基金之賠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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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肇事責任,但駕照被註銷,是否需要承擔特別補償基金之賠償??

留言內容:
騎車不慎撞傷一位違規穿越馬路的老人家,對方為傷者卻是肇事主因!! 恰巧駕照被註銷+強制險過期,因而請對方去申請行人特別補償基金!! 請問...若法院判決我方除了無照駕駛之外,沒任何的肇事因素,依然要 負擔那違規老人家的特別補償基金嗎??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9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故本基金將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依照實際發生情形向臺端代位求償。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