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代位求償
臺端2019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臺端所詢狀況1:A無肇責,B全殘求償200萬元,但因A未投保強制險,B依本法第7條規定可以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俟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故就臺端所詢狀況2:A、B已簽完和解書,和解書內容為B賠償A100萬元。A雖無肇責,但B因為本次車禍傷害而殘廢,仍可依本法第7條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雖A、B已和解,依上述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拘束,本基金可依本法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三、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洽詢申請補償金相關事宜。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