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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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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

留言內容:
想請問我強制險過保沒有續保,被行人向特別補償基金求償後,基金會向我全額求償嗎?還是依據肇事責任比重求償,路人違規屬實是在斑馬線內100公尺穿越馬路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7月2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於事故時,騎乘之機車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路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