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是車號找不到,可以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醫療補償了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兩台摩托車碰撞, 我方無強制險, 對方可以跟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等情形,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故有關傷疤治療之傷害醫療費用須與汽車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且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三方特別補償金疑問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本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不含財物損失。甲車與乙車發生擦撞後波及到丙車,並致甲車騎士受傷,依上開規定, 甲車騎士得向乙車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若乙車無人受傷,則無本法申請理賠之事由,毋須申請。 (二)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甲車騎士)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投保強制險之丙車騎士)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本基金係依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所設置,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非隸屬於任一保險公司。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看護費用跟膳食費用認定?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車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2)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3)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為主線道40超速到60無剎車痕.我方為可迴轉雙白線缺口外側待迴轉被撞之死亡車禍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另依本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四、依 台端所述,本事故業經強制車險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並經法院判決,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後,若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受害人申請強制險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5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另事故發生時,若A君酒測值逾0.25mg/L之法定標準,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公共危險罪,依前揭條款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另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6年2月9日(96)產汽字第042號函意旨,加害人(被保險人)駕駛之汽車有投保強制險,而受害人雖有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之酒後駕車情事,為避免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加害人保障功能,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不論過失比例,對該酒醉駕駛之受害人仍應予理賠。

    三、依台端所述,A君有酒後駕車酒測值超過0.55mg/L之情形,依本法第28條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惟本案對造加害人是否有肇事責任,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例如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事證認定)」,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合解後補償基金的申請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5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對方已賠償六萬元,故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傷者酒駕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之規定。而上述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三、有關相關細項問題,台端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您亦可撥打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 由本基金於強制險負責範疇內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雙方強制險都過保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6年5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 台端所述對造係為未保險車輛,台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五、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理賠金額和當時附的收據理賠金額不合;想要申請理賠明細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5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訂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俾利辦理本保險傷害醫療之給付,依本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辦理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另依本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另外部分給付項目均訂有限額,亦即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 二、有關 台端所詢因申請的補償金與核付的金額不合,欲索取補償金支付明細乙節,台端可逕洽本基金受任人理賠人員索取,或請來電告知申請人相關資訊以便提供。 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