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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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請求權人欲請領取消禁背支票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12月2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告之申請本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四)及(五)規定,請求權人為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
二、 您所詢「請求權人聯徵資料顯示帳戶呆帳,請問是否得以請領取消禁背支票?」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由該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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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死亡請領與醫療單據請領問題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傷害醫療給付與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綜上,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就醫後死亡,其未請領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為該受害人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行使請求權利。死亡給付之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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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涉嫌肇事逃逸又沒保車險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8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 二、 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同法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補償時,準用第27條規定。
三、依您所述,對方涉嫌肇逃之車輛,如屬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汽車,人身傷害部分,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家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至「車損維修」一節,依上述規定,尚非屬本法保障範圍,有關請求損害賠償事項,建議向住居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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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保險不願告知申請特補基金原因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8月2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建議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方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詢電話:0800-825688),對方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可直接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二、另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及各產險公司電話、據點,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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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住院期間染疫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7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亦準用之。
二、 您所詢「如果車禍住送醫被檢驗染疫,住院隔離七天,請問這七天能否申請看護費,膳食費……等等相關理賠申請?」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事屬個案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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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7月6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二、 另依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之審核基準一、略以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
三、 您所詢申請失能給付一節,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尚難具體答覆,建議逕洽欲申請之保險公司詢問。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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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收養之子女是否還有繼承之權利?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7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一、(一)3、及(二)3、死亡給付之規定,請求權人應檢具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及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利審核。
二、 您所詢「……長子於40幾年前就已被收養,想請問該長子是否還有繼承之權利?」一節,涉及汽車交通事故及個案遺屬身分關係之認定,尚難具體答覆,建議向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的產物保險公司詢問,或直接提出申請,由該受理的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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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4月1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如您所述,若對造車輛於發生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其受害人仍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受害人自對方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賠償金額。另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受害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您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補償申請及各產險公司電話、據點,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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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理賠項目,是否比照強制險理賠項,包含「車損賠償金」、預期的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1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但準用第27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二、另依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三、另本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四、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五、依您所詢對方事故汽車強制險過期,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之理賠項目,是否比照強制險理賠一節,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申請後,將依上述規定辦理,惟理賠項目尚不包含「車損賠償金」、預期的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六、有關本法及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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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齒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您於2021年10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二、另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其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申請,應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您所詢車禍後牙齒已拔除兩顆,但因為經濟問題尚無法施作假牙,本保險是否可以先賠償及還有三顆需要做植牙,是否一定要做完後才可以申請給付一節,依上述規定,請就醫治療後取得相關醫療費用收據,憑以申請給付。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