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內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參訪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苑裡鎮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辦理107年下半年受任人座談會。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泰山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警察專科學校(三峽校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蘆竹分局辦理107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最前頁上一頁67686970717273747576下一頁最末頁 第72/145頁,共1449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