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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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辦理人文社會科學月人權座談
活動日期:1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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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北市松山區公所辦理114年度調解業務講座
活動日期:1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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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力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推動高齡據點交通安全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
活動日期:1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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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法務部與花蓮縣政府合辦114年度花蓮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4年12月29日、1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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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114年度調解業務研習
活動日期:1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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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泰山區公所辦理114年度調解業務講座
活動日期:1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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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課程宣導
活動日期:1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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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辦理114年度調解委員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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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辦理114年度調解業務講座
活動日期:1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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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辦理114年度調解業務講座
活動日期:1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