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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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114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暨核保人員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4年8月14日、1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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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14年度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班
活動日期:114年8月14日、1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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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宜蘭監理站辦理道安講習
活動日期:於114年8月5日、114年8月6日、114年8月7日、1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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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法務部與屏東縣政府合辦114年度調解業務研習
活動日期: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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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法務部與高雄市政府合辦114年度調解業務研習
活動日期: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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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法務部與嘉義市政府合辦114年度調解業務研習
活動日期: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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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14年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班研習
活動日期:1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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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宜蘭縣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研習
活動日期: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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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辦理全國高級中學教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研習營
活動日期:114年7月17日、114年7月29日、114年8月15日、1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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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士林區公所所辦理114年度調解業務研習
活動日期:1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