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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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塑汽車貨運公司(新港站)辦理112年安全防護駕駛及保險理賠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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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12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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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塑汽車貨運公司(大肚站)辦理112年安全防護駕駛及保險理賠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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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中市霧峰區公所辦理112年調解委員研習會。
活動日期: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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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塑汽車貨運公司(仁武站)辦理112年安全防護駕駛及保險理賠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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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文山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12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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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中市外埔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12年調解委員研習。
活動日期: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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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市112年調解業務講習暨表揚大會。
活動日期: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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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112年「交通管理實務與學術研討會」
活動日期:1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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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宜蘭監理站辦理道安講習。
活動日期:1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