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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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彰化縣彰化市公所辦理113年調解委員調解業務講習。
活動日期:11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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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南市新市區公所辦理113年調解委員調解業務講習。
活動日期:11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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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塑汽車貨運公司(麥寮站)辦理112年安全防護駕駛及保險理賠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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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塑汽車貨運公司(林口站)辦理112年安全防護駕駛及保險理賠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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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屏東市公所辦理112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活動日期: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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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蘆洲區公所辦理112年生活法律講座。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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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12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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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塑汽車貨運公司(新港站)辦理112年安全防護駕駛及保險理賠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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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12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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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塑汽車貨運公司(大肚站)辦理112年安全防護駕駛及保險理賠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