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內政部警政署108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重建講習班。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新市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辦理108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苗栗縣警察局辦理108年交通執法訓練研習。 本基金配合銘傳大學風管系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8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辦理108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宜蘭監理站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中市政府(沙鹿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屏東監理站辦理專題講座。 最前頁上一頁65666768697071727374下一頁最末頁 第70/147頁,共146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