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法務部協助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頒獎典禮。 本基金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私立就服機構公益與預防違規實務研習會。 本基金配合逢甲大學金融保險系參訪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內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參訪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苑裡鎮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61626364656667686970下一頁最末頁 第66/140頁,共139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