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銘傳大學風管系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8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辦理108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宜蘭監理站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中市政府(沙鹿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屏東監理站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前金區公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宜蘭監理站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辦理受任人座談會。 最前頁上一頁57585960616263646566下一頁最末頁 第62/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