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蘆洲區公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8年第2梯次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108年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女童軍會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嘉義縣民雄鄉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產險公會南區強制險理賠暨核保人員教育訓練。 本基金配合雲林縣政府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55565758596061626364下一頁最末頁 第60/140頁,共139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