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大安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宜蘭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苗栗縣警察局辦理108年度缺失人員交通執法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新市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金門縣烈嶼鄉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土城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辦理幼童專用車及學生交通車駕駛及隨車人員講習。 本基金配合嘉義市政府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竹縣竹北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辦理受任人座談會暨餐敘。 最前頁上一頁55565758596061626364下一頁最末頁 第60/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