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東海大學法學院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8年度下半年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金山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六甲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中和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蘆竹分局辦理108年交通執法事故處理講習。 本基金配合彰化縣鹿港鎮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安南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實踐大學新生入學專題講座辦理專題講座。 最前頁上一頁50515253545556575859下一頁最末頁 第55/140頁,共139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