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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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竹縣新豐鄉公所辦理109年度調解業務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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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辦理109年第一次調解專業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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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竹市警察局辦理109年度實施專責人員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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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宜蘭監理站辦理酒駕違規道安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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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監理站辦理酒駕違規道安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7日及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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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辦理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補償案件理賠人員教育訓練(南部地區)。
活動日期:1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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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屏東監理站辦理酒駕違規道安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2日、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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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苗栗縣警察局辦理109年交通執法訓練研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1日、7月2日、7月6日至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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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南市善化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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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監理站辦理酒駕違規道安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6月22日及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