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
本基金配合板橋區公所辦理109年調解業務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12月1日
-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9年度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12月1日及12月2日
-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9年度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11月12日
-
本基金配合澎湖縣政府辦理1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講習班。
活動日期:109年11月11日
-
本基金配合嶺東科技大學金融與風險管理系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09年10月26日
-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9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現場重建講習班。
活動日期:109年11月9日
-
本基金配合私立君毅高中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09年11月5日
-
本基金配合私立建臺中學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09年11月4日
-
本基金配合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09年11月3日
-
本基金配合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室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