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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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110年度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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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辦理110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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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中市大雅區公所辦理法治教育研習會。
活動日期: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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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辦理淡江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參訪活動。
活動日期: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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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辦理司法官第61期訓練學員參訪活動。
活動日期: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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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苗栗縣政府辦理110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暨公益彩卷形象宣導嘉年華。
活動日期:1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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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110年「調解法律常識講座及業務推展」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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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陸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中心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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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於臺北辧理強制險外部專案稽核所見缺失及歷年辦理理賠或補償案件應注意事項座談會。
活動日期: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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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大同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9年調解業務講習。
活動日期:109年12月25日